“人而无信,不知其可也。大车无輗,小车无軏,其何以行之哉。”
5月26日,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《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》。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,标志我省社会信用建设工作迈入了法治化、规范化新阶段。为贯彻落实“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”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,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进行诚信教育,我校特开展《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》学习。

《条例》规定: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(以下统称信用主体)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。
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、分析、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,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。
《条例》规定: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,经审查后,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:
(一)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、信用承诺、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;
(二)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,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;
(三)在公共资源交易中,给予信用加分、提升信用等次;
(四)在日常监管中,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;
(五)法律、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。
《条例》规定: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,经审查后,由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:
(一)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,列为重点审查对象;
(二)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;
(三)在行政管理中,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;
(四)在日常监督检查中,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,加强现场检查;
(五)法律、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。
重点问题解读之四
《条例》规定:在查询期限内,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、消除不利影响的,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,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,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。法律、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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